9月6日,新京报关于“星光专项基金”的调查报道。
民政部将介入核查星光专项基金乱象
“星光专项基金”运行不到2年即终止,存管理不善、拖欠费用等7大问题;主管机构称将追责
“‘星光专项基金’缘何夭折”追踪
昨日,新京报刊发了调查报道《“星光专项基金”缘何夭折》,对救助脑瘫儿的“星光专项基金”运行不到两年即终止、运行成本超善款半数、管理混乱等问题进行了报道。对此,国家民政部民间组织管理局执法监察办公室副主任绍兴平昨日表示,已关注此事,将对该基金相关情况进一步核查。作为该基金的原主管挂靠机构,儿慈会相关负责人表示,很可能会通过法律手段,追究相关人员法律责任。
救助基金资金告罄终止运行
涉事的“星光专项基金”最初以救助脑瘫儿童之名成立,共募集了142万元现金及价值67万元的物资,成立后挂靠单位由中国社会福利基金会(福基会)转为中华少年儿童慈善救助基金会(儿慈会)。但在运行不到两年,儿慈会下发了该基金的终止决定。
在相关文件中,显示儿慈会在2013年6月,发现“星光专项基金”资金告罄,遂决定终止该基金协议。
在这份终止决定中,儿慈会罗列了“星光‘窝梦’基金”工作缺乏规划、拖欠借款、员工管理不善、不提交工作报告、拖欠基金会费用等七个问题。
而据新京报记者调查发现,“星光专项基金”运行成本近86万元,超过募集善款的一半,而相关协议规定管理经费不得超过10%。对这些问题,“星光专项基金”原负责人均拒绝详细回应。
民政部介入核查“星光专项基金”
“我们已关注到你们的报道,接下来我们会向局领导报一下,对反映的情况将和基金会进一步核查,有情况也会及时向你们反馈。”9月6日下午,民政部民间组织管理局执法监察办公室副主任绍兴平说,如果发现问题多,将深入查账。
民政部民间组织管理局基金管理处副处长沈东亮表示,将对此事进一步了解,至于下一步,将视具体调查情况而定。
“我们会在适当的时候,通过我们基金会的网站对这个事进行一个说明。”9月6日晚间,儿慈会秘书长王林回应。
王林称,儿慈会在2013年整改发现“星光专项基金”存在相关问题,所以马上终止协议,“我们也一直在追相关人员的责任,实在不行,将通过法律手段。”王林说,现在,所有的合作项目都要有入会调查,所有大型的活动都要经过基金会审批,所有的专项基金必须建立档案。
追问1
专项基金管理有无专门法规?
民政部民间组织管理局基金管理处副处长沈东亮说,专门针对专项基金管理的文件,现在还没有。
沈东亮表示,现在依据的法律法规,一个是国务院颁布的《基金会管理条例》,一个是民政部发的部门规章,譬如说《基金会年检办法》、《基金会信息公开办法》和《关于基金会行为的若干规定》。
北京市岳成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岳屾山认为,基金的地位尴尬,要挂靠到基金下面,钱要归基金会管,然后取出来要通过基金会,没有独立的法人资格。现在国家对于基金、福利只有一个基金会管理条例,没有明确的法律支撑。基金在法律上面就有短板,在实际执行当中虽然有条条框框的规定,但是在实际执行当中就可能流于形式。
追问2
慈善项目出问题如何追责?
“基金会要对项目的监督、管理承担相应的责任。”民政部民间组织管理局执法监察办公室副主任绍兴平说,如果名下的慈善项目出问题,首先会要求基金会自查,这涉及基金资金的内控问题。
如果调查发现涉及基金工作人员职务侵占等问题,和公司的做法是一样的,该开除的开除,该终止合作的终止合作。如果确实是涉嫌犯罪的,基金会可直接向公安部门报案。
从民政部门的角度来说,对基金会只有监管的权力。若出现基金会自己监管不善的,涉及基金会本身有违法违规的,我们会下发责令整改通知或者在基金会年检时提出改进建议,如果是一般性的管理问题,那他自己内部加强管理。对基金会的处分有从最轻的警告到最严重的撤销登记都有可能。
针对报道中提及的运行成本畸高等问题,绍兴平表示,我们考察某一个基金会,并不是考察某一个项目的运行成本,而是考察整个基金会的运行成本。每个项目和每个项目不一样,有的项目可能自己贴钱干呢。“例如,这个星光专项基金,如果项目愿意继续维持下去,可以拿钱往里面补,这也不是说不可以。”
追问3
基金管理费用如何监管?
根据协议,儿慈会和“星光专项基金”按照募款总额的10%收取管理经费,其中5%由儿慈会用作管理经费,5%作为星光基金管理经费。
但儿慈会提供的一份粗略账单显示,基金仅救助了13名包括脑瘫患儿在内的贫病儿童,耗资59万元、19项宣传倡导活动费用共计8万余元,剩余的近86万元被用于管理费、行政支出以及人员支出。
基金管理费用如何监管,是按相关协议计提还是实报实销?
对此,绍兴平表示,民政部门作为监管部门,并不会对基金会要求具体到计提还是实报实销,我们会看一个总的比例。具体到怎样一种报销方式,就得根据基金自己的情况。这个在法律上没有明确的规定,但最后我们看的是你总账是否平衡。基金不是一个独立的主体,最后的账目都要合并到基金会这个总体中来。
建议
公募慈善基金应引进专业管理人员
针对“星光专项基金”的夭亡,有公益界人士指出,其折射出的是我国慈善专项基金管理混乱、监督失效、追责机制不健全的现状。
对此,北京市岳成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岳屾山建议,在制度建设方面,民政部应该完善对基金会的制度设计,包括基金会内部制度管理。除了制度方面,提升基金管理人员的专业素质也很重要。有时大家觉得行就运作基金,但是如何运作、管理、发放却缺乏相关的培训。现在有些领域已经开始引进专业的公益人,就像职业经理人一样,他除了要靠自己的爱心奉献来参与工作,也是要有一定的收入,有一个体面的收入,他要用专业的管理知识来运作支配基金,让基金良性运作。
岳屾山表示,公募慈善基金现在还存在社会公信力不足的问题,这主要是因为善款的收支透明度不够,如果公开明细,大众知道每一分钱的去处,就能提升公信力。此外,公众也应该逐步转变对公益的观念,不能认为做公益就应免费。(记者肖鹏实习生米惠惠刘思维)
原标题: “星光专项基金”运行不到2年即终止民政部将核查
稿源:新华网
作者:

7月26日,王府井新东安百老汇影城,观众在影城商店购买饮料。新京报记者薛珺摄
在该影院的布告栏里写明“谢绝外带食品饮料”。新京报记者薛珺摄
近日,有媒体报道称,南京一名女士带着薯条和汉堡去看电影,进影厅时被工作人员拦下,称外带食品不能带入。该事件引发网友关注,截至昨日,以“影院谢绝外带食品”命名的微博话题,已有1188.1万阅读量及4883条讨论。不少网友质疑,影院谢绝外带食品却自己销售爆米花等食品,且价格高于影院外,其规定不合理。
记者随机走访北京市内10家电影院,其中有8家影院张贴有禁止外带食品的提示语,有的影院工作人员会严格要求外带食品寄存,也有的影院即使看到观众外带食品也不会阻止。此外,还有2家电影院并未对观众携带的食品设限。
律师认为,影院禁止外带食品的规定违反消费者保护法,涉嫌霸王条款,消费者可向有关部门投诉。
此前,今年3月,据新华网报道,记者曾就此事走访呼和浩特多家影院,并咨询当地工商部门。当时,内蒙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表示,该行为涉嫌侵犯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。
体验1外带食品只能寄存禁入影厅
在朝阳区望京街附近有一家星美国际影城,在影院检票口旁边的墙上贴有一张温馨提示,第一条为“本影城谢绝外带食品饮料”。但在影院内设有一个小超市,超市内出售巧克力派、瓜子等零食及饮料,在影院外超市卖三四元一瓶的饮料,在该小超市内售价为7元。
7月21日,记者拿着一袋外带食品询问是否可带入影厅内食用,影院工作人员表示仅饮品可以带入影厅,“食品的话,只能带影院自己卖的。”
与星美国际影城情况类似的还有位于北三环东路附近的北京UME国际影城,在影院地下一层检票口处放置有一块提示牌,上面写着“谢绝超市及场外食品、饮料带入厅内”,在检票口旁设有一个食品售卖处。影院内一名工作人员表示,外面买的饮料可以带入影厅,但快餐和饭要寄存,“我建议你把东西放在包里,不要拿出来吃就行,影院里会不时有检查人员,看到会说。”该工作人员提醒道。
在位于朝阳区爱琴海购物中心内的北京红星太平洋影城,也立有一块谢绝外带食品的提示牌,上面画有汉堡、杯装饮料及薯条。7月22日19时30分许,记者拿着一袋肯德基食品排队准备进入影厅,一位工作人员上前询问记者所拿的食物是否为外带食物,当得到肯定的回答后,该名工作人员带领记者前往自动储物柜寄存,“这个食物拿进去会有味道。”
进入影厅后,记者发现旁边的观众从包中拿出了外带的食物,“一般大家都放包里偷偷带进来,拿在手上总会说。”该名观众说。
体验2设有提示牌但仍可自带食品
在朝阳区蓝色港湾内的传奇时代影城,每一个放映厅门前都放置有一个小型提示牌,上面写着“谢绝外带食品”。售票处旁边设有食品贩卖处,除卖零食、果汁、爆米花之外,还售卖热狗、炸鸡和薯条。
7月23日,记者拿着一袋影院外购买的快餐询问是否可以带入影厅,影院工作人员表示没有关系。
情况类似的还有位于朝阳大悦城内的金逸国际影城,虽然检票处的台子上写有“非本影城出售的食品请勿带入影厅”,但有观众拿着沙冰和外带食品进入时,检票人员并未制止。
在朝阳区三里屯美嘉欢乐影城内,影院内张贴的提示语为“请您不要将汉堡、薯条、瓜子等油腻、味浓、影响观影的食品带入厅内。”不过,当有观众携带油炸食品检票时,一名工作人员只是提醒下一次不要带该类食品观影,但未让该名顾客将食物寄存。
体验3影院没有规定禁止外带食品
7月23日,在位于丰台区的博纳国际影城方庄店内,记者并未发现谢绝外带食品及饮料的提示语。记者随后购买了一份麦当劳套餐准备带入影厅,检票时未有影院工作人员阻拦。
与博纳国际影城方庄店情况类似,7月24日,在朝阳区北京耀莱成龙国际影城慈云寺店内,记者携带多包影城外购买的零食及果汁走入影院,并无工作人员进行劝阻,在影院内也未见禁止携带外购食品的提示语。
-律师说法
禁外带食品涉嫌违反消法
北京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学会常务副会长邱宝昌认为,影院禁止携带外带食品的规定是不公平、不合理的,涉嫌违反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,即“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、通知、声明、店堂告示等方式,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、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、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、不合理的规定,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。”
“如果说因为吃东西有味道影响别人的话,那么为什么影城自己的东西可以带进去?”邱宝昌建议,当消费者遇到影院限制外带食品或饮料的情况时,可以同影院协商解决,也可以向消费者保护组织、市场监管部门投诉。
涉嫌霸王条款消费者可投诉
北京百瑞律师事务所律师张志伟表示,消费者花钱买了电影票,电影院就应该提供电影放映服务和环境以及座位,而影院设立的“禁止外来食品进入”规则属于其利用垄断地位而设立的霸王条款,是一种“店大欺客的行为”。这种额外强加给一方义务的做法其实在法律上是无效的。
张志伟介绍,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》第九条明确规定: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服务的权利。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,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,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,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。
张志伟建议,消费者遇到这种情况,可以拨打12315消费者投诉举报专线电话进行投诉。
声音
张女士:影院里卖的食品太贵了,如果价钱能合理一些,就不会有那么多人外带食品,毕竟拎到影院也有点麻烦。
宋先生:应该规定一下可以带的食品范围,像臭豆腐、榴莲这些有强烈气味的我觉得都应该禁止,但电影院不该禁止所有外带食品。
本版采写/新京报记者李馨实习生胡克凡
原标题:多家影院自设规定禁外带食品饮料涉嫌霸王条款
稿源:中新网
作者: